《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全过程造价监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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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全过程造价监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